阮元《广东通志•谪宦录》补遗(一)
  •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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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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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庆二十二年(1818)九月,清乾隆进士、体仁阁大学士、曾任浙江、江西、河南巡抚、以提倡学术自任的阮元出任两广总督兼署广东巡抚,这一任职,成为阮元仕途及学术顶峰的一个开端。甫上任,阮元即奏请纂修《广东通志》,称“臣等检阅《广东通志》,系雍正九年所修,阅今几及九十年,其间沿革损益甚多,且原书体例本未尽善。钦定《四库全书提要》称其冗蔓舛驳,应即乘此查取事宜之时,将《通志》详加纂正,以事宜为《通志》张本,即以《通志》为事宜总汇,既上供史馆采择,而下备本省掌故,实为一举两得。”[1] 。诏允,阮元于嘉庆二十四年(1820)开始重纂《广东通志》。

  其实,阮《志》之前已有五部《广东通志》,一为明代嘉靖十四年戴璟主持纂修的        四十卷《广东通志初稿》,二为嘉靖三十六年黄佐主持的七十卷《广东通志》;三为万历二十九年郭棐等主持的七十二卷《广东通志》;四为康熙十四年金光祖主持的三十卷《广东通志》;五为雍正九年郝玉麟主持的六十四卷《广东通志》。

  经过阮元的精审与比较,他认为:“各书多有残佚,惟黄《志》为泰泉弟子所分撰者,体裁渊雅,仅有存本,今求得之,备加采录。”[2]因而,阮元组织编纂班子,以黄《志》为底本,考校旧籍,耗时三年多,完成共334卷的《广东通志》。

 在体例上,前五部《广东通志》中最早录有谪宦的是明代嘉靖年间戴璟主持纂修的四十卷《广东通志初稿》,该志卷15设“流寓”,前言道:“男子生悬桑,弧蓬矢以射天地四方,言志远也。君子不自限其身,而必天下为吾寓,虽之蛮貘皆吾家也。扬雄曰:‘君子得时则大行,不得时则龙蛇,何必湛身哉!’稽古圣贤若文王囚于羑里,仲尼老于齐卫,此所谓肆不殄厥,愠亦不殄厥,闻而道大,天下莫能容者也。其次若屈原抱忧于汨罗,贾谊谢荣于长沙,此之谓烈士,不挠忠贞。臣不逾节,譬之岁寒松柏烈火贞金,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也。乃若行险侥幸甘谀取怜者,虽遇且显,终其身犹海市蜃楼、水山历日,其何足为重轻耶?易曰:‘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义其流寓诸贤之谓欤?读此史者,其尚续《九章》之赋以彰往而劝来。”[3]前言表明,修纂者肯定流寓诸贤之节操,对历史上负向贬谪[4]之谪宦均附于“流寓”一门,如崔仁师、孔平仲、秦观等等,以褒扬这些处于困境中却能持身忠正的流寓者。但该志却存在分类不清等问题,“是书乃璟于嘉靖乙未已临代之时两月而成,未免涉于潦草。其门类亦多未当。如人物之外别立道学一门,介于学校、风俗之间。虽本之《宋史》,而于地志为创闻。位置先后,亦其非所。又政纪一门,凡历代窜流岭表之人皆备书之。此自朝政,何与舆图?”[5]将“谪宦”附于“流寓”之下,即是分类不清的一个表现,因为流寓之人多不是谪宦。[1]

 而被阮元称为“体裁渊雅”的明代嘉靖黄佐纂修的70卷《广东通志》仍然没有专设“谪宦”,而是将谪宦附于卷44-50的“名宦”及卷51-53的“流寓”中,仍然没有解决体例不清的问题。

 明万历年间郭棐等主持的七十二卷《广东通志》同样仍未设立专门的“谪宦”,而是将谪宦一部分附于省志下的“名宦”和“流寓”中,如郑侠、龚茂良等等;另一部分附于卷68之“罪放、贪酷二门,以示讥贬。”[6] 与戴《志》不同的是,该卷“罪放”收录的全是因罪贬官之人,如周兴、王弘义、宋之问、卢杞、弥德超、丁谓、蔡确、丁大全、贾似道等等,并附按语“论曰:古之帝王褒德录能,而浑敦穷奇之属,必授四裔,以御魍魉者,非以示惩耶?然斧钺徙谪惟惩一时,非假琅管缀青编,何以警奸谀于亿万禩也。是以贪罪窜粤者,危宗社则书,贼仁贤则书,流毒苍生则书”[7] 。而“贪酷”一门所录均因贪污和酷虐而贬谪者,如周利贞、吴武陵、汪伯彦等,并附有按语道:“法网不及,天道及焉。民有口而史有笔,孰谓斧钺可逃哉!”故该卷所录均为因罪贬谪之人,其出发点是为了讥贬,以警示后来者。但从体例来看,将谪宦附于“名宦”和“流寓”,或列在“罪放”与“贪酷”二门,均同样存在相互抵牾之处。

 五部《广东通志》中首次专列“谪宦”的是清代雍正年间由郝玉麟纂修的43卷《广东通志》,该志“谪宦”前言道:“仕宦谪籍岭南尤众,岂非以古荒服地而蛮烟瘴雨之乡欤?夫君子之事君也,赏罚予夺君所命也,东西南北君所使也。君有用不用之异,而臣无忠与不忠之分,所以窜逐之余,鞠躬尽瘁,绩有不朽,仍归名宦。若乃树品虽高,宿勋亦烂,而放废闲曹,徜徉诗酒赋小雅之巷伯,吟屈子之江潭,哀而不伤,怨而不怒,则编之曰‘谪宦’,抑亦寓公之类也,故以流寓附焉,志谪宦。”[8]基于这一原则,郝《志》将有重要政绩的谪宦归于“名宦”,故张柬之、韩愈、刘禹锡、杨嗣复、房千里、魏元忠、孔平仲等均列入卷38-42之“名宦”,而“谪宦”一门采录的西汉末明朝万历年间80人实为贬谪文人。对于郝《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曾称此志“中间或沿袭旧文,失之冗蔓,或体例不一,彼此抵牾,皆未能悉加订正”[9],可以说是言中了此志体例之弊。具体到“谪宦”一门,即“名宦”与“谪宦”不分,分类不清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而阮《志》“谪宦录”较好地解决了上述各志在体例上彼此抵牾的问题,将以前分属于“名宦”、“流寓”、“罪放”、“贪酷”中无论正向或负向,也无论官宦或文人,只要属于贬谪之官员,均归于“谪宦录”。故该志卷262-263“谪宦录一、二”收录南朝宋明朝左迁(即降级)之犯官;又因历代谪宦类型的不同,阮元分别在“谪宦录三六”分设“安置”、“流徙”、“编管”三大类,清楚地看到了历代谪宦产生的动态的过程。“安置”之名,唐代即已出现,开元十八年(730)赦令称“左降官及流移、配隶、安置、罚镇效力之类,并宜量移近处。”[10]但唐代的安置并非一种常制。到宋代时始有安置之法,主要是针对宰执、侍从官而言,如张端义《贵耳集》中就有“安置待宰执、侍从,居住待庶官”[11]之说。这类谪宦不除名,并有较大的人身自由,至安置地途中不需押解,到安置地后也无需向官府呈身,同时还享有一定的俸禄;“编管”是宋代对犯官的一种惩治。相对于“安置”,“编管”是一种较重的惩罚,编管犯官“必须除名勒停,谓无官也”[12] ,往往要由官府派人押送,至编管地后要接受当地官府的监视、约束,如宋法规定:“诸责降安置及编配羁管人所在州常切检察,无令出城及致走失,仍每季具姓名申尚书省”[13],编管犯官常除名,无俸禄,生活艰难,或自给,或靠官府救助,“贫乏不能自存者,地分人保明申州审察不限时月,依乞丐人法,于常平仓给口食,男子非老疾者减半”[14];“流徙”是对犯官最重的一种惩罚,《唐会要》卷41说:“流为减死”,是对那些“全赦则太轻,致刑则太重。不忍依例刑杀,故完全其体,宥之远方”的重罪犯官的一种惩罚,比死刑仅次一等。自有贬谪以来,“流徙”历朝历代均有,故阮《志》中卷265-267列从汉朝明朝之“流徙”犯官。

        体例的优化使阮《志》所录“谪宦”人数比郝《志》陡增。从时间范围看,谢、阮二志所载大体一致,不同的是阮《志》载“谪宦”比郝《志》多出明末光宗、熹宗、思宗三朝,但多出的这29年中只有2人贬至广东。因而,除开明朝后期的这29年,郝《志》和阮《志》所载时间范围一致,但郝《志》“谪宦录”收录人数总共只有80人,而阮《志》中仅有名姓的“谪宦”就有593人。

 然而,由于成于众人之手、检索方法原始以及时间下限止于崇祯不及清朝等原因,阮志《谪宦录》对历代谪宦的收录严重不全。本人查考各种史书及方志等文献,不厌其烦地与阮《志》“谪宦录”比对、筛选,补充其遗漏“谪宦”人员270名,列出如下,以便为从事此项研究的同道提供一个较全面的资料。

朝代

人名

贬地

资料出处

唐朝

崔湜

岭外

《旧唐书》本传

 

卢从史

驩州

《旧唐书卷》14

 

封彦卿

潮州

《旧唐书》卷19上

 

李敬伸

儋州

《旧唐书》卷19上

 

孙乘

崖州

《旧唐书》卷20下

 

郎余庆

琼州

《旧唐书》本传

 

王福畤

交趾

《旧唐书》卷190

 

李林甫之子岫、崿

岭表

《旧唐书》卷106李林甫传

 

蒋防

贬汀州刺史,寻改连州

《旧唐书·敬宗纪》

 

崔枢

泷州

《旧唐书》卷113

 

崔荛

端州

《旧唐书》卷117

 

王昂

连州

《旧唐书》卷118

 

崔护

连州桂阳县

《旧唐书》卷119

 

萧升

岭南

《旧唐书》卷125

 

窦参

驩州

《旧唐书》卷136

 

张翾

岭南

《旧唐书》卷149

 

张士谦

循州

《旧唐书》卷165

 

虞知至

琼州

《旧唐书》卷176

 

张濬

连州

《旧唐书》卷179

 

武攸望

春州

《旧唐书》卷183

 

齐浣

高州良德

《旧唐书》卷190中

 

李道古

循州

《新唐书·艺文志》

 

张均

合浦

《新唐书·张说传》附

 

房千里

谪端州,后终高州刺史

《新唐书·本传》

 

李嘉祐

南荒

《新唐书·本传》

 

张鷟

岭南

《唐才子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