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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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顾春军
一、 民间生活是民俗的源头活水
《说文解字》对“民”的注释是,“众萌也,从古文之象”;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认为“作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周人初以敌囚为民时,乃盲其左目以为奴征”,梁启超在《太古及三代载记》云“百姓贵族也,民则异族或贱者也”。《说文解字》对“俗”的注释是,“俗,习也”;段玉裁注解曰:《周礼·大宰》云“六曰礼俗,以御其民”,注云:“礼俗婚姻丧纪,旧所行也,大司徒以俗教安,注谓常所行与所恶也”。《汉书·地理志》曰:“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民俗以民众生活为基础,民众生活也就必然成为民俗的源头活水。
钟敬文主编的《民俗学概论》认为:“民俗文化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上形成的,只要经济基础不变,即使是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民俗文化仍然具有稳定性。”“比起民族文化中的上层文化来,民俗文化同样具有相对稳定性特征,特别是在社会不甚发达的时代。但是,这种文化在扩布演进过程中,也会出现变形(乃至变质)及消亡的情况”。[①]民俗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当社会生活发生变动,民俗也就会发生嬗变,所以在民俗研究中,要关注民俗的继承性,而更要关注民俗的变异性。
王国维在《宋元戏曲考》提出:“凡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楚之骚,汉之赋,六代之骈语,唐之诗,宋之词,元之曲,皆所谓一代之文学,而后世莫能继焉者也。”[②]汉赋中能看到楚辞的影子,宋词中也有唐诗的余韵;元曲和宋词藕断丝连,明清小说也有诗词的意境。但应该看到,文学体裁随时代的转换而逐渐嬗变。在民俗的自然发展与演变中也有此类现象,那就是“一代有一代之民俗”:旧的民俗渐行渐远,新的民俗不断出现:因为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生活方式,而建立在这种生活方式及基础之上的民俗,也必然会发生代际嬗变。
鲁迅讲过:“因为中国古时天神,地祇,人,鬼,往往殽杂,则原始的信仰存于传说者,日出不穷,于是旧者僵死,后人无从而知。如神荼,郁垒,为古之大神,传说上是手执一种苇索,以缚虎,且御凶魅的,所以古代将他们当作门神。但到后来又将门神改为秦琼,尉迟敬德,并引说种种事实,以为佐证,于是后人单知道秦琼和尉迟敬德为门神,而不复知神荼,郁垒,更不消说造作他们的故事了”。[③]旧民俗不断蜕变,直至死亡,新民俗层累地形成,这就是民俗源于民间生活的极好证明。
不同时代孕育了不同的社会风气,不同的社会风气必然孕育不同的社会心理,这就必然导致不同的习俗。民国去今不到百年,但民国士风已与今天大为不同。学者王书奴在1933年出版的《中国娼妓史》中坦诚:“我在少年时代,曾经一度浪漫生活。十年旧梦,依约扬州。此中黑幕,十得八九”,[④]以今天道德观而论,作者流连于烟花巷未必“骇俗”,但敢于直言自己所为,就迥异于今日之士风,一代有一代之社会心理,一代必然有一代之风俗。
民俗源于生活,民俗就是生活。研究民俗,无论对象是遗留在古籍中的民俗,还是对象为存在于生活中的民俗,研究者都要关照民俗存在的时代背景,关照那个时代的物质精神生活,这样就可以避免研究中出现偏差。
二、风俗的“雅陋”之辨决定于时代变迁
《礼记·曲礼》“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郑玄注曰:“俗谓常所行与所恶也”。民俗是民众的生活习惯,民俗必然包括着公序良俗,也必然包含着陋俗;但雅俗与陋俗之标准,就因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异。
今古不同,标准不一,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与道德标准。在研究中倘若以今天之道德观念去衡量古人,那就会“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现以今人道德评价的陋俗“纳妾”以论之。
纳妾的历史比较悠久。“纳妾之俗,始于商代。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已有‘妾’字。及到周代纳妾已成为上层社会贵族的常俗,《周易·鼎第五十》云:‘得妾以其子,无咎’。”[⑤]
在封建社会,纳妾非但不是“陋俗”,而且是得到社会认可的正当做法。皇帝三宫六妾是得到法律保证的,而市井小民也是礼俗允许的。《红楼梦》第四十六回“尴尬人难免尴尬事,鸳鸯女誓绝鸳鸯偶”一回中,老色鬼贾赦看上了丫鬟鸳鸯,贾赦的老婆邢夫人不但赞同,而且亲自出面给鸳鸯做工作,许诺她说:“你跟了我们去,你知道我的性子又好,又不是那不容人的人,老爷待你们又好。过一年半载,生下个一男半女,你就和我并肩了。”在贾赦看来,鸳鸯一定会喜欢上自己,在邢夫人看来,给自己年老的丈夫纳妾,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如果没有鸳鸯的反抗,贾母的拒绝,鸳鸯嫁给贾赦做妾,也就不是意外。
为丈夫纳丫鬟为妾的妻子让今人纳罕,为丈夫纳妓女为妾的妻子就不免让今人震惊了。清朝的沈复在自传体笔记就有这样的记载:芸曰:“今日得见美而韵者矣,顷已约憨园,明日过我,当为子图之 。”余骇曰:“此非金屋不能贮 ,穷措大岂敢生此妄想哉 ?况我两人伉俪正笃,何必外求?”芸笑曰:“我自爱之,子姑待之。”……“后憨为有力者夺去,不果。芸竟以之死”。[⑥] 沈复的妻子为其谋划娶妓女为妾,最终失败,妻子芸竟然因失败而死去,这在今天看来是很骇人的。
如果说《红楼梦》尚是小说家言,那么作为自传体笔记的《浮生六记》就足以证明:纳妾不是封建社会的陋俗。
纳妾制度反映了在男子主导的男权社会下,男子为满足个人情欲的要求,但更有明的一层,纳妾之目的是为了繁衍后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传宗接代就是最大的“孝”。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使得男子在妻子没有生育子嗣情况下要纳妾,但即使妻子生育了子嗣,为了壮大家族势力,倘若财力允许,男子也同样纳妾。
陈寅恪在曾说过“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而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否则数千年前之陈言旧说,与今日之情势迥殊,何一不可以可笑可怪目之乎”?[⑦]
杨奎松认为:“我们今天生活的时代、语境,连同思维方式全都变了。如果我们不能让自己回到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历史语境的背景中去,就无法合理看待和理解我们所要研究的历史现象”。[⑧]
今日之陋俗或许就是昨日之雅俗,研究民俗,就应在民俗产生存在的历史背景下关注研究民俗,而不是以今日的生活为基础,以今日思想为视角,否则就会下笔千言,失之千里。
三、生产生活方式决定民俗的兴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生产生活方式,就必然有与其相匹配的生活民俗。 “我国传统的岁时节日,主要是农业文明的伴生物”,[⑨]中国因气候多变,自然灾害频发,凶岁饥年居多,所以作为岁时节日的春节,其内容必然以“庆贺、祈求丰年”为主要内容。
春节产生于农耕社会,但今天城市化进程加速,中国已走出了农耕社会,与农耕社会千丝万缕的春节,其存在的基础就越来越薄弱。比如,农历腊月二十三的送灶神,接灶送灶仪式需要在乡村的火灶前举行;正月初五送“无穷土”, 点燃鞭炮送出大门,寓意一年没有贫困,就需要从自家炕席下面取尘土;正月初七的“送火神”,人们要在自家院子里点燃一堆篝火,把火神送出家门,寓意新的一年平平安安。这些仪式,只有在农村居住条件下才能实现,现在城市里放鞭炮都受到限制,还怎么能举行这些仪式呢?
民俗受生产方式制约,同时还受到民众生活方式的决定。“殷以上而婚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礼记曰:‘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许慎五经异义:‘诸侯娶同姓。今《春秋公羊》说:‘鲁昭公娶於吴,为同姓也,谓之吴孟子。’春秋左氏说:‘孟子,非小君也,不成其丧,不当讥。’又按易曰:‘同人于宗,吝。’言同姓相娶,吝道也。即犯诛绝之罪,言五属之内禽兽行,乃当绝。”[⑩]上古时代,同姓即为同一血缘关系之氏族,姓是用来别婚姻的,在殷代汉族还有同宗联姻的现象,而到了周代之后,这种行为就由民间的禁忌,伦理道德的禁止。其原因就是人们随着生活方式的转变,已经认识到了同宗联姻给繁衍后代带来的问题,“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蕃即子孙昌盛之意。(《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国语·晋语》)之后,这种同姓婚嫁的禁忌就成为一种民俗,“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白虎通·嫁娶》)
民俗的的稳定性又决定了新民俗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旧民俗与新习俗往往是并行不悖的。梁启超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梁启超是晚清曾经倡导新习俗的健将,反对女人缠足和男人纳妾,与志同道合者发起了戒缠足会,并曾撰文《戒缠足会叙》并起草《试办不缠足会简明章程》,与谭嗣同创立“一夫一妻会”,然而梁启超却没有坚守自己的倡导,娶妻又纳妾:“王夫人虽然对梁家贡献极大,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她一直隐身幕后,甚至名字亦不见于各种梁启超传记、年谱中。1984年,上海人民出版社首次在大陆出版半个世纪前编纂的《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修订本。细读这部易名为《梁启超年谱长编》的大书,可以发现在梁氏的家书中,常会提到一位‘王姑娘’,后又改称‘王姨’。当李夫人不在身边的时候,她显然承担了照顾梁启超起居的责任,而且为梁氏生儿育女。但通读全书,编者丁文江与赵丰田却始终未对王氏的身份有任何说明。”[11]
以梁启超论之,不免有言行不一,首鼠两端之形象;但愚以为,就习俗没有退却、新民俗未有普及之时,即使是习俗的倡导者,都往往会落入旧的窠臼,真是无可奈何。
四、官方在新民俗发育中的作用
民俗起源于民间,植根于民间,所以民俗的生命力就在于民众的认可;无论是 “陋俗”的剔除,还是“良俗”的培育,都要从改变其产生根基的民众心理入手。没有民众心理的认同,任何强制手段的“移风易俗”,最终都是徒然。
缠足是“陋俗”,即使缠足盛行的清朝,废止缠足的呼吁都很强烈,比如清朝学者钱泳就认为“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难。惟裹足则反是,并无益于民生,实有关于世教。且稽之三代,考之经史,无有一言美之者,而举世之人皆沿习成风,家家裹足,似足不小,不可以为人,不可以为妇女者,真所谓戕贼人以为仁义,亦惑之甚矣!” 舆论有废止的呼声,而清朝统治者也采取了一系列取缔缠足的措施,“本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国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二年禁裹足。康熙三年又禁裹足。七年七月,礼部题为恭请酌复旧章,以昭政典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疏内开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覆,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12]
然而废除缠足失败,钱泳将其归咎于规定太过严厉,造成民间诬妄举报,牵连无辜,但在我看来,满清王朝统治者虽然看到了缠足的弊端,并采取了暴力手段禁止缠足,但移风易俗没有从改变民众心理认同入手,所以事倍功半;发展到极致,满清王朝成为历代王朝中缠足现象最突出的王朝,而且本来流行于汉民族的缠足之风,最后同化了满清贵族,在皇宫中也出现了满族妇女缠足现象。
民国时代的改换历法的失败又是一例。“1914年1月,传统农历新年岁首被官方正式易名为‘春节’,传统的‘元旦’‘新年’名称被安置在公历的1月1日这一天。但一般百姓并不理会公历元旦,仍将农历正月初一称为新年,并按传统方式庆贺。民国政府十分不满这种二元历法状况,试图全部统一使用公历。一直到1930年,仍然是‘二元并行’,于是政府重申:放假及各种礼仪娱乐,如贺年、团拜、祀祖、贴春联等活动一律移置国历新年前后举行。为了强化这一规定,春节期间政府派警察到关门停业的商店,强迫其开门营业,并将元宝茶及供祀的果品捣毁,有的还处以罚金,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但这种做法仍然成效不大,人们照旧过自己的春节,当局无可奈何。1934年年初,国民政府决定停止强制废历行为,民间名正言顺过起农历春节”。[13]
政府可以倡导新民俗,但没有民众的认同,任何民俗都没有生命力。
康保成先生认为“早在先秦时期,著名的‘三礼’(《周礼》、《仪礼》、《礼记》)都是官方意识形态的产物。这些儒家经典对我国民俗的影响之大,如何估计都不会过高”(《民俗研究》2012年第一期第25页),对此意见我极为赞同。中国人虽然没有宗教信仰,但却不缺宗教情怀,弥补宗教情怀这个空白的往往就是传统民俗。
事情的另一面,就是礼俗的制定者或执行者,往往又成了其最大的破坏者,所以所谓的“移风易俗”就成了泡影。
《周礼·媒氏》云:“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曰:“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也就是说,冥婚是不合封建礼俗的行为。据赵翼考订,“《周礼》地官有嫁殇之禁。注谓生时非夫妇,死而葬相从者。曹操幼子仓舒卒,掾邴原有女蚤亡,操欲求与仓舒合葬,原辞曰:‘嫁殇,非礼也。’然终聘甄氏亡女与合葬。魏明帝幼女淑卒,取甄后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陈群谏曰:‘八岁下殇,礼所不备。’《北史·穆崇传》:崇玄孙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驸马都尉,与公主冥婚。《旧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中宗为聘国子监丞裴粹亡女为冥婚合葬。《萧至忠传》:韦庶人为亡弟洵与至忠亡女为冥婚合葬,及韦氏败,至忠发墓,持其女柩归。《建宁王琰传》:代宗立,追念琰死非其罪,乃追谥为承天皇帝,以兴信公主亡女张为恭顺皇后,冥配焉。”。[14]
“三礼”在封建社会的地位,类似于今天的“宪法”, 以上均为正史记载,三国的曹操,北魏的孝文帝,唐朝的唐中宗、唐代宗等统治者,都破坏了《周礼》禁止冥婚的规定,所以冥婚在民间就是屡禁不止,如今北方民间冥婚依旧大行其道。所以说,“礼崩乐坏”往往发轫于统治者,然后上行下效,陋俗就难以剔除。
《周礼》“俗,习也。上所化曰风,下所习曰俗。”儒家历来认为,人文化成,政府有责。荀子云:“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荀子·乐论》)。司马迁认为:“乐者,所以移风易俗也。自《雅》《颂》声兴,则已好郑卫之音,郑卫之音所从来久矣。人情之所感,远俗则怀”(《史记·列传·太史公自序》)。儒家认为对公序良俗的生成,应该以乐教人,也就是从安顿人心入手。这样的观点对今人依然有借鉴作用:对于政府来说,以文育人,和风细雨,从而形成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民俗植根于民间,民俗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一代有一代之风俗。公序良俗对社会的和谐有着推动作用,作为政府,就要从安顿人心入手,让民众摒弃陋俗,倡导公序良俗;而不是想当然地用公权力去构建民俗,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顾春军,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国文学与文化博士研究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省2011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先秦丧葬之礼研究”(项目编号:CXZZ11_08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 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17页。
[②] 王国维撰,马美信疏证:《宋元戏曲史疏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页。
[③]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303页。
[④] 王书奴:《中国娼妓史》自序,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
[⑤] 徐杰舜:《汉族风俗史》,学林出版社,2004年,第一卷259页。
[⑥](清) 沈复:《浮生六记》,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年,第76页。
[⑦] 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279页。
[⑧] 张明扬 ,丁雄飞:《杨奎松谈中国革命与苏共》,《东方早报》,2012年2月12日。
[⑨] 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131页。
[⑩](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第1700页。
[11] 夏晓虹:《梁启超墓园的故事》,《阅读梁启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71页。
[12] 钱泳:《履园丛话》,中华书局,1979年,第630页。
[13] 李郁:《元旦与春节的来历:农历元旦被官方易名为“春节”》,《法治周末 》,2010年12月30日。
[14] 赵翼:《陔余丛考》,中华书局,1963年,第649页。
[1] 【美】勒内·韦勒克:《文学理论》,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2] 【加】诺斯罗普·弗莱:《批评的解剖》,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47~148页。
[3] (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八三《贞元末布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431页。
[4]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一本《楔子》,《全元戏曲》第二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页。
[5] (明)汤显祖:《牡丹亭》第十齣《惊梦》,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页。
[6] (清)李渔:《闲情偶寄》卷七《词曲部·结构第一·审虚实》,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页。
[7] 陈多:《读<牡丹亭>札记》,见江西省文学艺术研究所编《汤显祖研究论文集》,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4年版,第257~258页。
[8] (明)汤显祖:《牡丹亭》第十二齣《闹殇》,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03页。
[9] 蔡义江:《红楼梦诗词曲赋鉴赏》,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349页。
[10] 马幼垣:《水浒论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67~174页。
[11] 马成生:《<水浒传>作者及成书年代论争述评》,《中华文化论坛》2001年第1期,第64~69页。
[12] 李贽:《西游记评》,见朱一玄、刘毓忱:《西游记资料汇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13] 陈植谔:《诗歌意象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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